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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攻略] 韩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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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0: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韩民国国会(韩语:대한민국 국회Daehan Minguk Gukhoe/大韓民國國會)是大韩民国的一院制立法机关,共有300个议席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的246个席位通过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其余的54席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最新的选举于2012年4月11日举行,目前最大政党为新国家党,第二大党为民主统合党。
8.1 历史状况
韩国国会于19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监督下依照3月17日所颁布的《国会议员选举法》由韩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韩国国会开始时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宪后改为两院制。1962年修宪时又改为目前的一院制。目前韩国国会议员通过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选举,每届任期为四年。
8.2 结构与职能
韩国国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审议并通过或否决各项法案;审核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检查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
韩国国会机构包括议长1人、副议长2人及各专门委员会。韩国国会议长与副议长由国会议员匿名选举产生,负者主持国会会议。议长的任期按规定不能超出2年。议长和副议长职能上独立于其所在政党,而且不得担任政府官员。
8.3 政党与选举
韩国实行多党合作执政。目前的政党主要有新国家党、民主统合党、进步正义党、统合进步党等。民主统合党和新国家党(原名大国家党)是韩国的两大政党,左右韩国政治。
韩国选举包括总统大选、国会普选、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地方议会的地方选举。韩国总统由韩国国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任期为5年,而且不能连任。韩国国会共有300个议席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的246个席位通过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其余的54席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
8.4 总统
大韩民国总统(韩语:대한민국의 대통령/大韓民國의 大統領),通称南韩总统或韩国总统,是大韩民国的国家元首。现时韩国的政治制度奉行半总统制[注 1],即总统
朴正熙 朴槿惠
是由国民以直接选举选出,拥有很大的权力;而总理由总统向国会提名,获得国会同意后任命。但过去由于政治气候转变,使总统选举的制度亦变化多端。根据现行《大韩民国宪法》,总统无法连任,仅可担任1次。
大韩民国于1948年成立的第一届总统选举,是由国会以间接选举的形式选出。之后的第二届至第四届总统选举,都是由全民直选选出。但李承晚下台之后,选期无限期休止,要一直等到新宪法通过,才进行第四届总统补选。这次补选是由参、众两院以间选选出。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夺取政权后的第五届总统选举,国民又可以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但到了第八届总统选举,又变成了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间选选出。直到全斗焕执政的第11届选举,改由国民议会间选;但第十二届又改由选举人党间选。之后要到第十三届总统选举,才改回全民真正公平公正地直选总统。
要弹劾总统,先要有国会议员提出弹劾动议,并必须要有过半数的国会议员赞成。投票必须于动议提出后的24小时之后,至72小时以前,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若投票时间超过则作无效论。若投票结果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投赞成票,弹劾议案就通过。一但弹劾议案通过,总统的职能会被暂时冻结,并由总理代理总统职务。之后弹劾议案会交由宪法法庭审理。若宪法法庭通过,则总统就必须下台。
幕僚单位
总统办公室国家安全会议国民经济咨询会议国家教育科学技术咨询会议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监查院国家情报院广播通信委员会经济暨社会发展委员会   未来企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国家品牌委员会绿色成长委员会社会融合委员会国家知识财産委员会军疑问死真相纠明委员会(临时组织)亲日反民族行为真相纠明委员会(临时组织)亲日反民族行为者财产调查委员会(临时组织)  
9 法律体制
韩国法律以韩国宪法为基础,属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法律体制。
9.1 司法制度
1949年9月26日,韩国通过《法院组织法令》正式成立三审终审制。司法制度由最高法院大法院、宪法法院、6个高等法院、18个地区法院和一些特殊法院构成。地区法院可开设分院或下设市级法院。韩国没有陪审制。法律要点和法律事实由法官来决定。不过2008年以来,一些刑事案件和环保案件也开始有陪审员。
地区法院
韩国目前有18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可以受理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地区法院设有40个分院,还下设有103个市级法院。地区法院上诉小组有权处理由单一地区法院或分院处理的案件的上诉。地区法院上诉小组由3名法官组成。
市级法院只能负责金额在2000万韩圆以下、刑期在30天以内或罚金在200万韩圆以下的小案件的初审。地区法院分院的职能与地区法院基本相同,但没有处理上诉的权力。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处理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韩国目前在首尔、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设有6个高等法院。
9.2 大法院
大法院是大韩民国的最高法院,位于韩国首尔瑞草区。
大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3名大法官组成。13名大法官中有12名行事审判权,另一名是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法院管理部部长不参与审判。
韩国 法院
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首席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首席大法官是韩国司法机构的首领。依照《韩国宪法》,首席大法官有权推荐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级法院的法官。
大法院的大法官由首席大法官推荐,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 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依照韩国法律,大法官年纪必须在40岁以上,有至少15年法律实践或大学副教授或以上的教学科研经验。
大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大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0岁。
除了大法官外,大法院还聘用一些助理法官。这些助理法官一般是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助理法官负责协助大法官对案件的调研。一般每名大法官配有3位助理法官,另外还有20多位公用的助理法官。
小法庭
大法院由3个小法庭构成,每个小法庭有4名大法官。一般来说小法庭判决上诉案件时需要4名大法官达成共识。如果小法庭的4名大法官不能达成共识,案件将移交给大法庭。
大法庭
大法庭必须由大法院2/3以上的大法官组成,并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与小法庭不同,大法庭通过简单多数票的形式进行判决,不需达成共识。如果大法庭不能形成多数票,案件则默认为维持原判。
大法院议会
大法院议会是韩国法院的最高行政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构成。大法院议会有权公布包括大法院在内的司法程序,发表司法先例,要求司法机构提供预算和处理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其它决议。另外大法院议会还负债确认下级法院首席法官的提名。
决议在大法院议会需要获得2/3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在无法形成多数票时,首席大法官的投票被视为关键票。
法院管理部
法院管理部负责韩国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管理。法院管理部部长和副部长可在韩国国会和内阁发言。
9.3 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韩语:대한민국 헌법Daehanminguk Heonbeop/大韓民國憲法)是大韩民国的根本大法,是韩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韩国宪法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为一部成文宪法。现行之版本别称第六共和国宪法(제6공화국 헌법),在1987年10月27日经由公民投票通过后于1988年2月25日实行。
历史
919年,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曾公布一部宪法。但由于日本对朝鲜半岛的占领,并没能实际生效。1948年,韩国按照《魏玛宪法》起草了第一部宪法。自那以来韩国宪法进行了9次修订,其中1960年、1962年、1972年、1980年和1987年5次的修订几乎修改了全部条文。
1952年在李承晚竞选连任前期,为了直接选举总统和建立两院制,韩国宪法作了第一次修订。1954年,李承晚为了取消宪法中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宪,以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模式。李承晚的用意遭到了韩国民众广泛的抗议。迫于压力,第二共和国于1960年对宪法进行了面向民主的修订,以便建立政府内阁、两院立法和选举委员会。1960年宪法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州长要通过选举产生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力。
1961年朴正熙发动5·16军事政变后,1960年修订的宪法被作废。1962年,第三共和国公布了新宪法。该宪法与美国宪法很相像,进行名义上的违宪审查。1972年,朴正熙通过“维新宪法”建立第四共和国。“维新宪法”给与韩国总统无限任期和足够的控制权。
1979年朴正熙被暗杀后,第五共和国在全斗焕的领导下于1980年再次改宪。总统的权限被调整,总统的选举也改为非直接选举,并建立了一院制立法机关和内阁系统。
1987年6月,韩国爆发大规模六月民主运动。1987年10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第六共和国宪法。1988年2月25日卢泰愚上任后,宪法生效。
主要内容
《韩国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宪法共分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改宪法。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制度化。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为各政党提供了宪法权利和保护,同时规定了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10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并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准则。公民的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居住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人独立结社权、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因宪法未加详尽列出而被忽视。该条款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与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发生冲突之时,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将不被侵犯。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教育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宪法法院
韩国宪法法院于1988年依据韩国第六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建立。[5]其主要职能是依据韩国宪法审查合宪性。韩国宪法法院同时还具有行政法的职能可以对弹劾、政党解散、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等行使审判权。宪法法院在韩国宪法中单独成章,地位与韩国国会、韩国政府以及韩国最高法院平级,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
韩国宪法法院于1988年依据韩国第六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建立。[2]在1960年到宪法法院成立之前,韩国仅有过3次对宪法的审查。而在宪法法院成立的头一年中,宪法法院就对400个案件行使了审判权。[3]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韩国宪法法院已经处理了13,945个案件,其中有13,058个案件已经解决,887个案件还在审核中。这些巨大变革主要得益于韩国1987年的民主运动,最终导致韩国宪法法院和新的法律审查体系在韩国的建立。
宪法法院在韩国宪法中单独成章,地位与韩国国会、韩国政府以及韩国最高法院平级,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
宪法法院具有对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政党解散、政府高官的弹劾、宪法申诉、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权限纠纷的最终审判权。宪法法院的裁决不得上诉,并对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法院和其它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宪法。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解决与宪法相关的纠纷,以防止违宪。
宪法法院具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力的职能。当公民基本权力在公权的作为与不作为时受到侵害,宪法法院可以宣判政府权力的违宪。如果政府公布的法令侵害公民基本权力,宪法法院可判决法令因违宪和无效。
政府的法规如果违宪,宪法法院可以判决法规无效。如果有滥用公权的情况,宪法法院可以弹劾政府官员或法官。如果政党扰乱社会民主秩序,宪法法院还可以解散政党。
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都由总统指派,但其中的3人必须是由国会提名的人选,另外3人则必须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人选。宪法法院的院长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7]普通法官的退休年龄是65岁,院长最高可在70岁退休。
依据韩国宪法,宪法法院法官禁止参加政党或从事政治活动,并禁止从商、任官或任聘。
9.4 刑法
韩国现行的刑法于1953年9月18日以法律第293号文件颁布,并于同年10月3号开始生效。《韩国刑法》由391个条文构成。《韩国宪法》和《韩国刑法》禁止追溯法令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韩国宪法》还规定捉拿、拘囚、剥夺产业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现刑犯、有潜逃危险的重罪嫌疑犯或有销毁证据的嫌疑犯除外。另外刑事嫌疑犯不得被逼供。对被拘押的刑事嫌疑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嫌疑犯本人有寻求法律帮助和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嫌疑犯也有要求及时通知其亲属的权力。
9.5 私法
韩国私法主要包括《韩国民法》和《韩国商法》。《韩国民法》于1958年以法律第471号文件颁布,于1950年生效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日本民法》。《韩国商法》于1962年正式制定以取代从日治时期沿用的“依用商法”。 [4]
9.6 国际法律条约
依据《韩国宪法》第6条,韩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韩国国内法律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依据《宪法》,韩国总统有与其它国家签订法律条约的权力。国际条约需经韩国国会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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